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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場

是一個由人為規(guī)定而形成的市場。碳市場最重要強制性規(guī)則之一的《京都議定書》規(guī)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即在2008-2012年間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

簡介

  碳市場的供給方包括項目開發(fā)商、減排成本較低的排放實體、[1]國際金融組織、碳基金、各大銀行等金融機構、咨詢機構、技術開發(fā)轉讓商等。需求方有履約買家,包括減排成本較高的排放實體;自愿買家,包括出于企業(yè)社會責任或準備履約進行碳交易的企業(yè)、政府、[2]非政府組織、個人。金融機構進入碳市場后,也擔當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經紀商、交易所和交易平臺、銀行、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機構。

  碳市場是碳交易市場。現在國際倡導降低碳排放量,各個國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就是允許排放碳的數量,相當于配額。有些國家(如中國),實際的碳排放量可能低于分到的配額,或者由于環(huán)保做的好的國家實際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額,那么這些國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賣給那些實際的碳排放量大于分到的配額的國家。

  從碳市場建立的法律基礎上看,碳交易市場可分為強制交易市場和自愿交易市場。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qū)政府法律明確規(guī)定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并據此確定納入減排規(guī)劃中各企業(yè)的具體排放量,為了避免超額排放帶來的經濟處罰,那些排放配額不足的企業(yè)就需要向那些擁有多余配額的企業(yè)購買排放權,這種為了達到法律強制減排要求而產生的市場就稱為強制交易市場。而基于社會責任、品牌建設、對未來環(huán)保政策變動等考慮,一些企業(yè)通過內部協議,相互約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并通過配額交易調節(jié)余缺,以達到協議要求,在這種交易基礎上建立的碳市場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場。[3]編輯本段運行機制

  目前,碳市場的運行機制有如下兩種形式。基于配額的交易是在有關機構控制和約束下,有減排指標的國家、企業(yè)或組織即包括在該市場中。管理者在總量管制與配額交易制度下,向參與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額,通過市場化的交易手段將環(huán)境績效和靈活性結合起來,使得參與者以盡可能低的成本達到遵約要求。基于項目的交易是通過項目的合作,買方向賣方提供資金支持,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度。由于發(fā)達國家的企業(yè)要在本國減排的花費的成本很高,而發(fā)展中國家平均減排成本低。因此發(fā)達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及設備幫助發(fā)展中國家或經濟轉型國家的企業(yè)減排,產生的減排額度必須賣給幫助者,這些額度還可以在市場上進一步交易。

  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于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權期貨、期權交易,碳交易被演繹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個碳排放權全球交易平臺BLUENEXT開始運行,該交易平臺隨后還推出了期貨市場。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場包括英國的英國排放交易體系(UKETS)、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托(NSW)和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也都實現了比較快速的擴張。加拿大、新加坡和東京也先后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機制。

交易介紹

  碳交易是《京都議定書》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排減,以國際公法作為依據的溫室氣體排減量交易。在6種被要求排減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CO2)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CarbonMarket)。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經過多年的發(fā)展,碳交易市場漸趨成熟,參與國地理范圍不斷擴展、市場結構向多層次深化和財務復雜度也不可同日而語。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間,市場規(guī)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2012年后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為世界最大宗商品勢不可擋,而碳交易標的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貨幣職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使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碳交易最初只是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一種途徑,但在2000年以來,它的迅速發(fā)展已經使人們對它的潛力重新認識。

基本簡介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聯合國開發(fā)計劃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fā)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yè)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東省東岳化工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yè)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guī)模每年將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刮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最大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采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眾多中國工業(yè)企業(yè)的關注。

  盡管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主動提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但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guī)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國作為發(fā)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的減排。而且,我國尚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推進配額交易的條件,在全球減排的總趨勢下,從履行承諾和控制國內減排角度,我國可以在部分?。ㄊ校┻M行配額碳交易的試點,明確相關行業(yè)或企業(yè)減排控制指標,但短期內建立與完善自愿碳交易市場仍然是推進國內碳交易市場建設的重點。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特別是配額交易市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推進。而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場是建立國內統一碳交易市場的有益嘗試,通過自愿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可為研究與制定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法規(guī)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實踐依據,從而為順利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奠定堅實基礎。[3]“十二五”規(guī)劃提出了到2015年實現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標,并強調要更多發(fā)揮市場機制對實現減排目標的作用。通過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yè)自愿參與碳減排交易,不僅可以培育與提升企業(yè)及個人減排的社會責任意識,而且可以激勵企業(yè)加快技術改造,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從而有助于我國節(jié)能減排目標的實現。[3]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個城市建立了多家環(huán)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內真正完成的自愿碳減排交易卻非常少。當前達成的自愿減排交易也僅僅是一些環(huán)保意識強的買家的個別行為,很少有來自高耗能行業(yè)企業(yè)的參與??梢哉f,交易所大都處于“有場無市”的尷尬境地。

主要市場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UnionGreenhouseGas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EmissionsTradingGroup,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托(NationalTrustofAustralia,NSW)

  由于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義。截至2006年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兩種型態(tài)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qū)分為兩種型態(tài):

  配額型交易

  (Allowance-based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交易

  (Project-based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fā)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1、清潔發(fā)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

  2、聯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

  3、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guī)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guī)范的“清潔發(fā)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fā)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fā)展機制登記處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fā)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專用于清潔發(fā)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guī)范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jiān)督委員會”監(jiān)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聯合履行詳細規(guī)定于第16/Cp.7號決定“執(zhí)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guī)范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清除單位”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guī)定于第18/Cp.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將在“國際交易日志”(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產生根源

  碳資產,原本在這個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沒有經濟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在環(huán)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人為規(guī)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并成為一種有價產品,稱為碳資產。

  碳資產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產在《京都議定書》規(guī)定的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于發(fā)達國家有減排責任,而發(fā)展中國家沒有,因此產生了碳資產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

  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發(fā)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yōu)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fā)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fā)達國家需求很大,發(fā)展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huán)境與發(fā)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此系清潔發(fā)展機制根本母法。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確定一種清潔發(fā)展機制”。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范圍”;

  第16/Cp.7號決定“執(zhí)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號決定“執(zhí)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fā)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guī)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

發(fā)展現狀

  目前(指2009年),荷蘭CLIMEX交易所、歐洲氣候交易所、北歐電力交易所、紐約綠色交易所、亞洲碳交易所等都可以進行減排量(CER)交易。據世界銀行統計,2007年全球CER相關交易額達60億歐元。但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上半年,整個二級市場的每噸CER的價格從之前的20歐元下降為10歐元左右。

  先來看歐洲排放交易體系。歐盟委員會2005年起對成員國實行溫室氣體排放配額管理,在其生效的第一階段(2005年—2007年),對各成員國每年可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做了規(guī)定。在此基礎上設立了歐洲排放交易體系,允許各成員國交易各自的配額。歐盟的規(guī)定比京都議定書更為嚴格,其交易也非?;钴S。2005年,成交額就達72億歐元,2006年為181億歐元。但由于歐盟規(guī)定第一階段的配額不能帶入第二階段,2007年的價格大幅下跌,交易量萎縮。2008-2012年是第二階段,一些非歐盟成員國也加入進來,并且歐盟也接受了UNFCCC認定的減排項目。

  再來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的碳排放交易。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成立于2003年,它為溫室氣體排放量交易設計了CFI合約,每份CFI代表100噸的CO2等額氣體排放。CCX提供了正式會員、合作會員、減排量供應、減排量打包、交易、買家等六種參與形式以滿足不同的排放需求。

  日本和歐美等發(fā)達國家及地區(qū)已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huán)境和經濟效益。如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fā)展”的氣候政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huán)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yè)收入來源;日本則把碳排放權交易看作是“21世紀第一個巨大商機”,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發(fā)展中國家和地區(qū)也看到了全球變暖帶來的商機,陸續(xù)進入全球碳交易市場“淘金”。

發(fā)展建議

  1.支持有條件的地區(qū)或行業(yè)探索碳交易國家應加快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可行性研究,支持條件成熟的地區(qū)或行業(yè)明確碳排放控制目標、科學合理分配排放權、運行交易機制。在試點探索的過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方法學體系,培育更多的第三方認證機構,設立全國性的注冊登記系統和清算機構。探索形成排放權分配制度、價格形成制度、減排勵制度等諸項制度。

  2.開發(fā)交易品種,從項目交易逐步擴展到標準化碳合約交易從歐洲排放權交易體系經驗來看,碳排放權期貨和現貨交易可以同步開展。因此,在我國也可以考慮在初期開展現貨交易的同時開發(fā)期貨期權合約交易,逐步由以項目為主的交易向以標準化合約為主的交易過渡,適時推出碳排放權標準合約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3.鼓勵推出碳排放權有關的各種形式的金融創(chuàng)新我國在碳交易過程中應引導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開發(fā)排放權金融產品以對沖價格風險。鼓勵金融機構開發(fā)掛鉤碳排放權的金融產品,建立碳基金以推動融資擔保和項目投資;建立減排量收益權抵押貸款機制;探索碳交易合同保險機制。

  4.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guī)建設加強有關碳交易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地位,健全相應財務和稅務制度。國家可適時推出區(qū)域和行業(yè)碳排放考核機制,制訂排放權分配原則,搭建碳排放統計體系,形成項目審核機制,規(guī)范排放權交易市場,出臺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構筑相關金融監(jiān)管體制。

專家建議

  2009年12月初,專注于CDM清潔發(fā)展機制的惠誠律師事務所田丹宇律師表示,中國現在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權供應國之一,卻沒有一個像歐美那樣的國際碳交易市場,不利于爭奪碳交易的定價權。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家賢表示,中國處于整個碳交易產業(yè)鏈的最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市場和標準都在國外,中國為全球碳市場創(chuàng)造的巨大減排量,被發(fā)達國家以低價購買后,包裝、開發(fā)成價格更高的金融產品在國外進行交易。

  在哥本哈根世界氣候大會召開前期,中國政府承諾到2020年時單位GDP碳排放將比2005年減少40%到45%。據報道,中國的碳交易市場已于2010年正式啟動。

帶來弊端

  碳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一些發(fā)達國家的CO2的排放量,并能給一些落后的國家以資助,但是誰能說這不屬于一種資源掠奪。且這會限制落后國家一些工廠的發(fā)展,因為他們的排放量會被相應的擠去一部分,而且這一定程度上將促進發(fā)達國家CO2的排放,使他們對如何減少CO2排放的研究有所輕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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